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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 |
河北省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为奖励在推进我省质量技术进步,提高我省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河北省质量协会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设立河北省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以下简称质量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三条 为维护质量技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质量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河北省质量协会负责管理质量技术奖励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设立河北省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质量技术奖的管理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质量技术奖励办公室为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河北省质量协会学术研究部。 第六条 质量技术奖的奖励资金由省主管部门或支持和关心我省质量事业的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捐赠,或由河北省质量协会筹集。 第二章 质量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质量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八条 质量技术奖的奖励范围:质量技术创新成果;质量技术成果转化成果;先进质量技术的推广、应用成果;质量技术应用研究成果。 第三章 质量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在河北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质量技术奖。质量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证明或评价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奖励项目及等级的结论,报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筹集的奖励资金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奖由河北省质量协会颁发证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剽窃、侵夺他人的质量技术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技术奖的,由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再次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推荐组织或专家提供虚假证明,协助他人骗取质量技术奖的,由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质量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参与质量技术奖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奖实行异议制,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在质量类报刊及网站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即为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质量协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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